迈向合作主义的中国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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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

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除农民自给自足的少部分农产品外,绝大多数生产、生活和居住用品都是通过专业化生产和流转取得的。今天,即便是最为传统的农业耕种,也需要购买杂交育种、杀虫剂和化肥。因此,研究人与人之间在何种秩序下能够更好地合作起来,从事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就显得十分重要。

财产权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种。除了通过自我生产、发现无主物、获得孳息等方式原始取得之外,还可以通过合同买卖、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和征收等方式流转取得。[30]从经济学上看,财产权的流转和取得规则要符合以下目标:在投入合理成本的前提下,促进潜在财产的发现和创造,提升既有财产的有效利用。前文关于财产权分割方式的专门讨论,在广义上也属于“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范畴”。这里以财产权的整体取得与流转为语境,结合具体事例来说明何种秩序下的财产权取得与流转规则能够促进或者阻碍财产的取得与流转,是个人主义私法哲学所主张的自发社会秩序,还是合作主义私法哲学所强调的理性建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