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邓金华商经法攻略·金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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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6 第六章 票据法

考点1 票据的特征

1.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74题·多选)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责任、票据权利等法律规则。

【逐项解析】《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应承担票据责任,A选项正确。

《票据法》第14条第1、2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李某的签章被王某伪造,不是其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B选项正确。王某伪造签章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非票据责任,C选项错误。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不具有重大过失,应享有票据权利,D选项正确。(ABD)

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32题·单选)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特征。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逐项解析】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设权性,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A正确,不应选。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因此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因此选项B正确,不应选。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选。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要式性。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因此选项D错误,应选。(D)

考点2 票据抗辩与补救

3.甲公司为支付向乙公司采购商品的款项,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丙银行办理了承兑。2018年6月乙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丁公司,2018年7月丁公司办公楼失火,该张票据被烧毁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甲公司、乙公司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8年回忆版·卷二·单选)

A.丙银行有权拒付

B.丁公司向丙银行出具票据复印件提示付款,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C.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补救。

【逐项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5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复印件,丙银行、甲公司、乙公司均有权拒付,法理依据为对物抗辩,A项正确,B、C、D项错误。

因此D选项正确,不应选。(A)

4.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2题·单选)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补救问题,需要结合票据法与民事诉讼法解答。

【逐项解析】《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D选项错误,因为只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银行并不能因公示催告而免除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C选项正确,本题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

5.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2题·单选)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无效、对人抗辩等规则。丙无偿取得票据,如果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那么同样有权拒绝丙的票据权利请求。

【逐项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该汇票不属于无效汇票,A选项错误。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甲公司有权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乙公司进行抗辩,有权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B选项错误。

《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因赠与取得汇票,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同样有权拒绝丙的票据权利请求,C选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对汇票予以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D选项正确。(D)

6.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75题·多选)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补救。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逐项解析】依票据法原理,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可以对其提供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因此A选项错误,不应选。

依票据法原理,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因此B选项正确,应选。

依票据法原理,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应选。

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BC)

考点3 汇票的背书转让

7.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5题·多选)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汇票的出票、质押、承兑等问题。汇票质押必须以背书方式。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逐项解析】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质押必须以背书方式,A项错误,不应选。

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不管付款人对汇票承兑与否,故B项正确,应选。

根据《票据法》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法律并未限制自然人成为汇票的出票人,故C项正确,应选。

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所以,汇票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故D项正确,应选。(BCD)

8.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1题·单选)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及法律责任问题。

【逐项解析】《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而签章,应当由签章人甲承担责任,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汇票责任,A项正确,D项错误;依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不得因该汇票是无权代理而拒绝付款,丁对戊应当承担责任,B、C项错误。(A)

考点4 票据的保证

9.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2题·单选)

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保证规则。票据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逐项解析】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B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50条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D选项错误。(B)

考点5 支票的记载事项

10.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74题·多选)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记载事项问题。

【逐项解析】《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该支票出票行为有效,忠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A、B选项错误;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C、D选项正确。(CD)

11.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74题·多选)

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

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整体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记载事项。B选项是对“空头支票”的考查。

【逐项解析】根据《票据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可以用于转账,A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因此B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90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因此D选项错误。(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