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录
“黑冰”的覆灭
傍晚,某市废弃工厂外的青石板路上出现了几个怪人,有高有矮,有老有少,他们的容貌虽然不同,却都面无表情,同僵尸一般。此时正值盛夏,青石板路的两边树木葱茏,鸟虫齐鸣,但这几个怪人路过的地方,所有的声音都戛然而止,仿佛被瘟疫侵袭一般。青石板路的尽头有一栋年代已久的建筑物,房顶上立着几个锈迹斑斑的大字——“黑山招待所”。几个怪人有的手提着箱子,有的搬运着奇怪的设备,还有的搬运着一些散发着刺鼻味道的瓶瓶罐罐。
就在这时,警笛声骤起,几辆警车从暮色中驰来,将这些怪人包围。几个怪人脸色突变,原本没有表情的面部显露出狰狞,他们纷纷掏出手枪,欲作困兽之斗。这时,子弹的亮光如闪电一般划过夜空,几声响亮的“砰砰”声后,怪人们纷纷受伤倒地。原来,狙击手早就将这几个怪人锁定在狙击镜中。
原来,那些怪人就是警方一直在追查的“黑冰”犯罪团伙。6个月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黑冰”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对团伙成员杨某等人判处死刑。后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杨某等人被依法执行死刑。至此,盘踞在某市的“黑冰”贩毒团伙被一举歼灭。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走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在本案中,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存在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犯罪行为,且手持枪械暴力抗拒逮捕,情节严重,所以应当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