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尚未通过的财产方案,经法院裁定通过后,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债权人如何救济?
【法院观点】
破产案件为非诉讼案件,破产程序作为司法上的特殊偿债程序,在解决程序、功能地位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
债权人基于《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情简介】
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裁定宣告某集团破产。2006年12月5日,案外人长城资产南京办事处将对某集团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宝融公司,并通知了某集团及其担保人。经审核,一审法院裁定确认了宝融公司对某集团的债权。
因2009年6月10日、10月13日两次某集团债权人会议均未能通过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宝融公司在此过程中多次提出涉案土地问题。一审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03)浦经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未将涉案土地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宝融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宝融公司不服,应依据规定提出复议救济其权利。依法驳回宝融公司的起诉。
【律师点评】
破产案件为非诉讼案件,破产程序作为司法上的特殊偿债程序,在解决程序、功能地位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遇到有关破产的事宜,应遵循特别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即因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即因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债权人基于前述《破产法》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法院将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债权人对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债权确认结论有异议,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种是基于《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因此,为避免耗费时间成本,债权人应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适当做出对应的诉讼或申请复议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