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农”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变化明显,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三农”发展的需要。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对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近年来,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015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力求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