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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如何进行保护?(第9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这一规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对举报人员的人身以及家庭等各方面进行安全保护。由于公民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将导致毒品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违法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向勇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实施各种方式的报复,使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成员的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为了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人身安全,鼓励公民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也为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和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报复行为得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协作,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的具体方法是多方面的,如对举报人的个人、家庭及有关亲属的情况(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电话、所在单位等以及一些有关其亲属的情况)及举报信息的来源等,采取各种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在需要作证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举报人采取一些保密性的技术处理,以及当违法犯罪分子对举报人实施报复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总的原则是只要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积极地想办法,尽力做好,以避免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报复行为得逞、挫伤举报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