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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应当如何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17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的发生。禁吸戒毒是根本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等地区,从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发展到创建“无毒社区”活动,逐步探索出一条从基层社区抓起,以禁吸戒毒为重点,带动整个禁毒工作的新路子。其基本做法是:以城乡小型社区(城市一般是街道,农村一般是乡镇)为单位,在社区政权组织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整个社区的禁毒管理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把禁毒责任分解落实到社区内的各个单位和每个人,分片包干实现无毒目标,创建“无毒社区”。实践证明,创建“无毒社区”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战略要求;“无毒社区”是持久开展禁毒斗争的有效载体。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活动,就是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把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使政府部门禁毒行为转化为全社会的行为,逐步扩大“无毒社区”“无毒村”的范围,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积大胜为全胜,直到实现全国“禁绝毒品”的目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基层组织的自身优势,依靠群众,积极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相关的禁毒预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禁毒严打、禁毒严管等禁毒防范措施,发动居民、村民进行禁毒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以推动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力遏制毒品危害,实现无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