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除常见的毒品外,还有哪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第2条)
答:考虑到法律无法列举所有的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列举的毒品以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范围,需要结合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具体规定确定。实际上,世界各国通常都是采用不定期公布被管制药物清单的方法来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范围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目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因此,毒品的实际范围是开放性和动态的。随着新药的不断开发,对在医疗使用中发现某些药物具有依赖性,可能造成滥用的危害的,将随时被列为新的受管制药物。按照我国有关主管部门2013年公布施行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国家实行管制的麻醉药品共121种,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共149种。
此外,针对虽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但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的物质,在实践中越来越多被滥用的实际情况,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根据该办法发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并负责目录的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在上述增补目录中列示。对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学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