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的规定,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收购的本公司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应当作为库存股管理,其财务处理如下:
一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在为将本公司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情形下,应当在将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的同时,按收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但是,在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下,如果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那么,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如果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那么,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确认。
二是,注销库存股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注销的库存股的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注销的库存股的成本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三是,转让库存股时,因转让取得的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转让取得的收入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第166条第6款和《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库存股属于“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并且,就上市公司而言,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