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问题实务解析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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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债券违约案件集中爆发之前,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这个案由鲜为人知。甚至一些法院也未能准确理解其适用范围,时常将其与债券回购合同纠纷相混淆[8],甚至将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9]

(一)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投资人之间的兑付纠纷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是四级案由。上级案由分别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证券纠纷”(二级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三级案由)。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10]。从其概念可知,这里的证券所有人指的是证券发行人,因为只有发行人才有资格发行证券。在债券市场中,证券所有人特指的就是债券发行人。因此,证券交易纠纷调整的实际就是债券发行人(卖方)和债券投资者(买方)之间关于债券兑付的纠纷。换句话说,当债券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债券持有人通过司法程序向债券发行人申请还本付息的,法院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处理。

(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融资活动纠纷为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同样为四级案由。上级案由分别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证券纠纷”(二级案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三级案由)。

证券回购合同是证券持有人(回购方,即资金拆入方)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返售方,即资金拆出方)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和价格,购回同一笔证券的合同[11]。债券市场的回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另一种是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由于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如股票,一部分债券投资者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或者是提高收益,大都会采取债券回购方式融入资金,一部分债券投资者可能为提高收益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融出。无论是哪种债券回购,达成交易的逻辑均是正回购需要融入资金,逆回购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融出资金需求。通常来说,正逆回购均是基于对方主体信用做出的交易行为,即便作为交易标的的债券自身出了问题,由于参与的市场主体通常信用比较好,除非是出现系统性的风险,通常并不会因此进入诉讼。但在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为其他主体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中,由于资管产品的委托人或者投资者主体信用差、资金实力弱,出现诉讼/仲裁案件将不可避免[12]

(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与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的区别

简单来看,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纠纷主体不同。债券交易纠纷是发行人与债券投资者之间关于债券兑付的纠纷,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是债券投资者(融出方为逆回购方,融入方为正回购方)之间因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产生的纠纷。二是管辖确定不同。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诉讼类型为合同违约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虽然同样属于合同纠纷,但有特殊安排。为正确处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1996年11月26日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有8个高级法院、5个中级法院有关审判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派员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次座谈会编写了《法院工作简报》1997年第(1)期,认为证券回购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1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行为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融资本金交割行为的地点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因此,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应根据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9号)的规定,凡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即场内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或者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交易(即场外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返售方所在地或者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据此,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中,如果是通过场内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其合同履行地被明确界定为交易所所在地。这可以解释为何2015—2016年集中爆发的中小企业私募违约纠纷案件[14]集中由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原因在于法院错误地将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纠纷定性为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从而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事实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与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二者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不同纠纷类型。本书所探讨的是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范畴,与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联。厘清这个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公司债券交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