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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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低于成本中标是否导致中标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制《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制度的优势在于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且有利于降低招标人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但报价低者中标的政策也令少数人对招标投标制度承受诟病。尤其是我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社会对最低报价中标政策提出了质疑。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则只能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办法完成工程建设,结果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其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低于成本,则中标无效,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