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居家保障
案例直击
1.“人财两空”的老年人同居!
李某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与郑某同居生活20年,现在两人都已经退休。李某不习惯退休后的生活,后来又被原用人单位返聘,而郑某则非常习惯退休后的生活,每天去小区附近的广场跳老年舞。这样的日子没过多久,郑某意外发现事业焕发“第二春”的李某在感情上竟然背叛了她,跟别的女人搞起了外遇,这让郑某既生气又难过,于是她给那个女人打了电话,质问对方为什么勾引李某。可令郑某没想到的是,对方的语气比她还理直气壮,并反问郑某:“你和李某领过结婚证吗?去过民政局吗?凭什么说我勾引李某!”对方“连珠炮”般的质问竟然让郑某一时语塞,这也恰恰戳中了郑某的软肋。虽然郑某和李某已同居20年,但他们的确并未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
李某和郑某因第三者的介入,关系瞬间降到冰点,现在郑某提出要分割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同居前取得),李某并不同意,说这是自己的财产。那么,郑某是否可以分割这套房产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中,李某和郑某虽存在同居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所以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现在郑某主张分割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由于二人不具有夫妻关系,且无法证明该房产系同居期间所得,所以郑某无权分割该房产。
通过这个案例,老年朋友要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一方想要分割对方“掌握”的财产,就得提出证据证明,否则这样的主张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此外,如果您与对方还保持着同居关系,建议一定要保管好同居期间产生财物的有效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时“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