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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折算工龄的公房,在继承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邱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居住在公租房里。李女士于1995年因病去世。1998年实行房改,邱先生和单位签订《房改协议》,缴纳全部购房款。2001年起房屋产权登记在邱先生个人名下,房本上载明该房屋为邱先生单独所有。同年7月,邱先生在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屋作为遗产留给大闺女继承。2018年邱先生去世后,大闺女办理房产过户,被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合。其他几个子女听说父亲的房子给了大姐,均表示,这套房子里面含有母亲李女士的40年工龄折算,所以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邱先生不能单独处分属于李女士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另外几个子女和大姐协商不成,遂起诉到某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母亲的份额。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邱先生使用已故配偶李女士工龄折算购买的公租房,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就现在的法律框架及司法实践,由于已故的李女士作为工龄折算方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共有权利的权属登记,最后法院仍然认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邱先生名下的房屋中也应当含有已故配偶的相应权益,根据公平原则,在遗产分配上应当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定的补偿,所以法院在认可邱先生遗愿和公证遗嘱有效的前提下,让大闺女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支付若干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