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手册(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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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夫妻应当患难与共,不能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郭某是某中学教师,而他的妻子陈某却只有小学文化,两人早年因“父母之命”而结婚。郭某认为自己是知识分子,和从小没受过什么教育的陈某待在一起,简直是委屈了自己,二人之间根本毫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随着年龄的增长,郭某和陈某都已退休,陈某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并且患上了脑血栓瘫痪在床。早就看不上陈某的郭某,现在更是认为陈某就是个累赘,对陈某不闻不问,并且在陈某病重期间不提供医疗费用。陈某迫于生活和治病的压力,准备起诉郭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并承担扶养义务。而郭某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都应当主动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一旦一方有年老病弱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苦的情况,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竭尽所能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本案中,虽然郭某和陈某感情不和多年,但二人还是合法的夫妻,双方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陈某要求郭某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属于合情合理,郭某理应承担。而郭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拒绝承担对陈某的扶养义务,于理于法都不合,是严重错误的想法,应予纠正。

实践中扶养的方式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扶养,即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互相扶持和照顾;定期支付扶养金或者提供实物的扶养,扶养金包括能够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