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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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 物权法的原则

[考点提要]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平等保护、一物一权等原则。这些原则所体现的精神贯彻物权法的始终,在联考中,也是比较容易出主观题的考点。

主观题

1.论述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2016-法专-36)

[答案][11]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公示公信原则中,公示和公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公示是公信的前提,公信是公示的必然结果。

(2)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及意义

①我国物权法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物权公示的方法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或创设物权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据此,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是登记,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只有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可完成物权的变动,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公示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这被叫作公示对抗主义,比如地役权设立时,地役权随着合同的生效而产生,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实践中主体的多元需求。《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进行了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通常产生让公众信赖的公信力,基于此而进行的交易均受法律的保护。对于特殊动产,我国物权法采取了交付移转物权,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立法选择,即交付的公信力受到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②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

物权公示是物权对抗力的来源。通过公示确立的对抗力,以及通过公示而产生的社会公信力,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通过使物权关系透明,宣示物权归属的状况,以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公示公信还可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公示制度使得财产归属的状况透明,而且通过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相信物权公示的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可以获得切实的保障。

再次,物权公示还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过程中,涉及国家税收问题,如果不加以公示,当事人秘密完成交易,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将造成损失。

2.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文规定的是物权法的哪项基本原则?其内涵与意义是什么?

(2)本条文中“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2013-专-58)

[答案][12]

(1)本条文表述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①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的种类不得任意创设,即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这称为类型强制。其二,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内容,这称为内容固定。

②物权法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物权效力极其强大,是国家社会经济组织的基础,如果任意创设,必然带来混乱。

第二,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效力及于所有人并且需要每一个人的尊重,因此只有通过法定方可明晰化,否则,将对他人自由构成不正当的侵害。

第三,产权清晰是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法定确定了物权的内容和类型,才能够使交易当事人明确物权之内容,提高物的可转让性和可流通性,进而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法律的表现形式。

此处的法律应当做狭义理解,即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位阶较低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