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 相邻关系
[考点提要]相邻关系是联考的常考点。主要应掌握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异同。后者是主观题的绝佳命题点。
一、单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2010-专-37)[42]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D.恢复原状
[解析]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据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一方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之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题中情形并没有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因此不存在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通常是对于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通常是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才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故C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甲乙约定,甲租住乙的别墅15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使邻居丙的房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对此,丙( )。(2015-专-48)[43]
A.可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甲排除妨碍
B.可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乙排除妨碍
C.无权要求乙排除妨碍,因为将房屋加高系甲所为
D.可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排除妨碍
[解析]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利,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丙可以请求所有权人乙、使用权人甲排除妨碍。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题不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丙乙之间的房屋只是相邻,并非上述规定的共有部分,D选项错误。
三、主观题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2011-法专-34)
[答案][44]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和限制。
两者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