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 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提要]此考点属于必考内容。这两个概念也是贯彻民法始终的主线,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是重点。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和义务)。其中,主体和内容中的权利最为重要。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收到乙通讯公司短信,内容为:本公司为您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服务,每月收费5元,如不接受此服务,请回复N。甲看后未予理睬。后甲发现乙公司向自己收取了该费用,遂要求返还。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天气预报服务合同( )。(2020-专-26)[29]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有效
[解析]本题中合同不成立,因为甲看后未予理睬的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题中三种情形均不具备,故甲的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既然甲没有意思表示,甲乙之间没有关于提供天气预报服务的合意,故合同不成立,A选项正确。
2.甲以5万元购得一块手表,甲的朋友乙发现该表系高仿品,但未告诉甲,丙见该表有意购买,乙为让丙买下该表,对丙声称该表系绝版正品,丙信以为真,遂以5.5万买下该表。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效力( )。(2020-专-28)[30]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解析]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属于第三人欺诈,但对于乙的欺诈甲不知情,所以,丙不能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丙对标的物的品种产生错误认识,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造成较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故B选项正确。
3.傍晚,甲驾驶拖拉机在乡村公路上行驶。乙招手搭车,甲让其上车,并告知车上有一口空棺材。不久下起大雨,乙躲进棺材避雨,过了一会儿睡着了,后来又有丙请求搭车,甲也让其上了车,乙醒后手托棺材。透露出头来透气,丙吓得大喊“有鬼”,跳下车致左腿骨折。甲让乙搭车的行为属于( )。(2020-专-39)[31]
A.事实行为 B.无因管理
C.情谊行为 D.合同行为
[解析]情谊行为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比较,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情谊行为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在本案中,甲只是出于好意让乙免费搭车,没有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故不是合同行为,属于情谊行为。故C选项正确。由于该行为,不能引起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故不是事实行为。
4.下列行为由民法调整的是( )。(2019-专-21)[32]
A.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技
B.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
C.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为“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解析]判断此题,需要两个步骤:第一,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第二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选项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故错误。B选项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郑某与大学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故错误。C选项中牵手行为按照常识属于恋爱关系确立,此种关系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故错误。D选项中,公安局虽然是国家机关,但是,其发布的公告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民法上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做出的单方允诺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正确。
5.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2018-专-35)[33]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解析]本题是单方抛弃的法律行为,不过由于行为人是限制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对于一个中学生而言,抛弃书包,显然与当事人的年龄状况不相适应,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C选项正确。
6.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2017-专-11,2017-法专-21)[34]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
[解析]A选项属于法律不调整的生活关系,错误。B选项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不能因此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选项甲乙尚未开始谈判,也未因此而导致任何一方的损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错误。D选项是典型的侵权,导致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故正确。
7.甲、乙未婚同居。乙谎称怀孕。迫使甲承诺:甲付给乙“结婚保证金”50万元,如半年内不与乙结婚不得要求返还。甲、乙之间的约定( )。(2017-专-13)[35]
A.因甲受胁迫可撤销 B.因甲受欺诈可撤销
C.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D.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解析]《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婚是身份行为,约定保证金或者结婚期限等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表现,无效。故C选项正确。
8.甲乙约定,甲赠与乙紫砂壶一把,合同在乙结婚时生效。该合同属于( )。(2017-专-31)[36]
A.附确定期限的合同 B.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C.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解析]甲乙是否结婚,属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故不是附期限而是附条件。根据约定,合同成立但是暂时不生效,故是延缓条件而不是解除条件,C选项正确。
9.甲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丙,丙的出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 )。(2016-法专-16)[37]
A.事实行为 B.违法行为
C.状态 D.事件
[解析]人的出生死亡属于事件,不受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故D选项正确。
10.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2016-法专-11)[38]
A.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
B.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
C.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D.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47~151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合并了原来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对价金的误解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C选项显然是对于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故C选项正确。A选项是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合同是有效的,错误。D选项中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无效。B选项中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错误。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6-专-26)[39]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
C.甲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 D.乙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排除A、C选项,因为A、C选项根本不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不会引起民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B选项属于侵权,而侵权属于事实行为。D选项为民事法律行为,故D选项正确。
1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2016-专-22)[40]
A.抵押关系 B.遗嘱继承关系
C.侵权赔偿关系 D.婚姻关系
[解析]B选项中,两个法律事实是订立遗嘱之法律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之事件,B选项正确。其他均为一个法律事实。
13.下列行为中,属于从法律行为的是( )。(2015-专-23)[41]
A.行纪合同 B.协议离婚
C.履行行为 D.抵押合同
[解析]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设立旨在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如合同、婚姻、遗嘱等。主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意义,不以其他法律行为为基础可以单独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以主法律行为为基础,离开主法律行为就没有独立存在意义的法律行为。本题中,行纪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也具有独立的意义;履行行为是在合同生效之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具有独立目的。抵押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合同实现的,离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是没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因此,抵押合同是从法律行为,故D选项正确。
14.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2014-专-21)[42]
A.王某报考公务员 B.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C.崔某请李某吃饭 D.林某代孪生妹妹举行结婚仪式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客观情况的出现是否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在行为中又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完成,而后在法律上会作出是否有效的评价;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完成后,直接产生法定后果。本题中,报考公务员、请人吃饭的行为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不是法律事实。代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不是法律事实。B选项中建房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一旦房屋建造完成,则立即获得所有权,引起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产生,该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孙某作为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的人,故B选项正确。
15.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2013-专-21)[43]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解析]A选项恋人关系,民法不予调整,错误。C选项中甲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属于公司内部业务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错误。D选项中教育局作为学校的领导机关,对于学校的管理明显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错误。只有B选项中的技术转让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基于市场交易规则为基础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故B选项正确。
16.下列选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2012-法专-11)[44]
A.遗赠 B.租赁
C.宽恕表示 D.侵权行为
[解析]单方法律行为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本题中,遗赠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即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是单方行为,A选项正确。租赁为合同关系,显然属于双方法律行为,B选项错误。宽恕表示体现在继承法中,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据此,一旦表示宽恕,已经丧失了的继承权可以恢复,是法定后果,因此,不是法律行为,应该是经过当事人表示后发生法定后果的准法律行为,故C选项错误。侵权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定后果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故D选项错误。
17.下列行为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2011-法专-11)[45]
A.立遗嘱 B.修缮邻居的房屋
C.喂养自家耕牛 D.招待朋友的客人
[解析]事实行为是由人做出的,直接引起法定后果的行为,即后果的产生与行为的意愿无关,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本题中,立遗嘱属于法律行为,故A选项错误。C、D选项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B选项修缮邻居房屋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故B选项正确。
18.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立即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2010-专-33)[46]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解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可以是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可以是延缓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条件中描述的事实的发生为内容;消极条件是以条件中描述的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延缓条件是法律行为成立后暂时不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条件出现之时就结束合同。据此分析,本题中所附条件为积极的延缓条件,故D选项正确。
1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0-法专-20)[47]
A.通知 B.追认
C.要约 D.催告
[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主体旨在发生一定私法效果,根据自己的选择,自主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通知有时候是法律行为,比如行使解除权时单方通知对方,即发生自己旨在发生的结束合同关系的效果;但有时候,并不是法律行为,比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一经通知发生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即债务人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履行。故通知不一定是法律行为,A选项错误。追认是行使作为形成权的追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状态,故B选项正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并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因此,不是法律行为,只是完成法律行为的一个步骤,C选项错误。催告是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此权利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不是法律行为,故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0-专-51)[48]
A.甲被宣告死亡 B.乙参加朋友的婚礼
C.丙抛弃旧电脑 D.丁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
[解析]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类型,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甲被宣告死亡,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一个自然人死亡的拟制,体现了申请人的内在意思,可以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消灭和产生,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A选项正确。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关于A选项的解释,是基于本道题的命题意图而作出的勉强解释,容易引起同学们的疑问。实际上,宣告死亡,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在什么条件下、谁可以、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去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结果本身是否出现,不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而是由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的最终判决。只是说在申请宣告死亡的时候,是通过表达自己内在的意思,旨在追求自己想要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一点法律行为的味道。由于本题是多选题,B、D选项明显是错误的,在考试中一旦出现,A选项是应当选上的,这是考试与学术讨论的不同,既然真题出现过,并且有一定的道理,选上比较明智。参加朋友婚礼属于情谊行为,法律不予调整,B选项错误。丙抛弃电脑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引起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消灭,C选项正确。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
三、主观题
1.试论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9-法专-36)
[答案]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裁定。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3)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四种:
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主体对于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所为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对行为性质、标的物、价金、当事人等内容认识错误,不包括对于动机的误解。
②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相对人欺诈,是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第三人实施欺诈使得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考虑到交易秩序的保护,此种情形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欺诈的情形下,才能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2.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2018-专-53,2018-法专-33)
[答案]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3.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所附条件的特征。(2016-法专-34)
[答案][49]
(1)含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特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含义和特征。(2012-专-53、2012-法专-33)
[答案][50]
(1)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特征
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010-专-56)
[答案][51]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即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行为形式合法,即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这主要指要式行为,若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不能生效。
6.《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分析:
(1)本条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如何?
(2)本条中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哪些条件?
(3)本条中“善意相对人”应如何认定?(2020-专-56)
[答案]
(1)“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待定。
(2)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②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
③相对人在追认之前发出撤销的通知。
(3)“善意相对人”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