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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章共24条,对确认物权的规则作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此外,本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作了规定,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登记错误责任等;本章第二节对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和动产物权生效时间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本章第三节对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规定,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