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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2016/3/2 2006/4/一1]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至第7条】
【要点释义】非法人组织的典型是合伙企业,相关规则大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则一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说是指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质上仍然是合伙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9条至第11条】
★★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37条至第42条】
【要点释义】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非法人组人与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至第36条】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