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5、16、1121、1155条】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3、16、1121、1155条】
【要点释义】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民法典》强调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重要性,在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才考虑户籍机关的登记记录。并且应看到出生证明或者户籍登记记录的效力都不是绝对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户籍登记记录的记载是错误的,则以其他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小试牛刀】问:小明户口本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但是医院的出生证明上填写的是2020年1月1日。小明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从何时开始?
答:2020年1月1日。
★★★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3、15、1121、1155条】
【要点释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时,如胎儿接受赠与、遗赠、继承、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则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法律上拟制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3/2 2010/3/2]
★★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017/3/2 2010/3/2]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45、1143条 《票据法》第6条 《劳动法》第15条】
【相关法条拓展】
《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17/3/2 2010/3/2]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44、1143条 《票据法》第6条 《劳动法》第15条】
【要点释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分为以下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两个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智力正常、精神健康。例外:劳动成年制度,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参加劳动并且能够以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年龄在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对比记忆】1.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的划分标准为是否满18周岁。
2.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在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年龄因素还要考虑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真题链接】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2017/3/2 单选)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44条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至190条 《民诉解释》第349条 《票据法》第6条】
★★★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45条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至190条 《民诉解释》第349条 《票据法》第6条】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017/3/51 2013/3/2 2010/3/3 2002/3/33]
【要点释义】当然监护,也可以被认为是法定监护的一种,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法定监护,即在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充当监护人。自愿监护,不存在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时,可以由被监护人近亲属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自愿担任监护人,自愿监护需要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017/3/51]
【要点释义】遗嘱监护即父母担任监护人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2017/3/51]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2010/3/3]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要点释义】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或者具有监护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7/3/51]
【相关法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
【相关法条拓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要点释义】意定监护,成年人在欠缺行为能力之前,可以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真题链接】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3](2017/3/51,多选)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16/3/52]
【要点释义】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2016/3/52 2011/3/2]
【要点释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两个原则: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二是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小试牛刀】问:小童是一个著名童星,演戏收入颇丰。她母亲想从其收入中拿出几万元资助生活困难的亲戚,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要点释义】 监护资格被撤销的原因:一是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二是怠于履行、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监护职责并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要点释义】监护资格的恢复,如果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但是,如果父母或者子女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则永远不能恢复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5条】
【要点释义】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释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在于设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不可擅自处分。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5条、第186条《民诉解释》第343条至第348条】
★★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85条】
【要点释义】关于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重点在于下落不明的时间:第一,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第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第三,因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随时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 第四十七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要点释义】关于申请宣告死亡时申请人的顺序,1988年《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了申请人的顺序:配偶为最优先;父母、子女其次;之后是其他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民法典》并未规定申请人的顺序,通说认为取消了宣告死亡制度中申请人的顺序。
第四十八条 【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016/3/51]
【要点释义】关于宣告死亡时死亡日期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例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以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视为死亡日期。
★★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017/3/52 2009/3/51]
【要点释义】 宣告死亡并非自然死亡,是拟制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并未死亡,其依然可以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并且宣告死亡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至186条】
★★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017/3/52 2016/3/51]
【要点释义】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要点释义】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被宣告死亡期间的子女收养无效。
★★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7/3/52 2009/3/51 2006/3/2]
【要点释义】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第一,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59条】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两户”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