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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订约的意思表示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意思表示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但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是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意思表示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5000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的“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