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向甲供应货物。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到后,乙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毫无理由拒不收货。乙公司该如何处理?
乙公司可以将货物提存。《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除此种以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清偿提存外,还有以保管或者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后者在《民法典》第390条、第406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42-445条有规定。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在此情形下虽然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并且要随时准备履行,对物予以保管,同时为履行提供的担保也不能消灭,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民法典将提存作为一种履行的替代,构成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时,债务人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正当理由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则不能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也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长期迟延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当事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或因为债权人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查找。债权人下落不明,即使未被宣告失踪,债务人也无法履行,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下落不明也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下落不明,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代理人确定,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其代理人履行以清偿债务,不得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当债权人死亡时,由于该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因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死亡以后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未确定,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如果债权人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其在法律上不能受领,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如果债权人的监护人未确定,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除上述三种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难以履行债务的事由外,还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这主要指债务人非因过失而无法确切地知道谁是债权人,也即债权人不明的其他情形。比如,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发生争议,此时债务人无法确知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债务人就可以提存。
具备提存的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是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才可以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是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虽然迟延受领但迟延时间很短。(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是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如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所谓标的物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物价额不成比例,如需要特殊设备或者人工照顾的动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使得债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