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甲公司与明星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在甲公司年会时乙到会场献歌一曲。乙未按约定到场演出,甲公司可以强制要求乙演出吗?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所谓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义务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对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没有交付商品的,应当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继续履行能够使得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了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除此之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必须以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如果非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对方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其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债务人能够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提出抗辩。当然,即使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但其仍然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但未交付和办理移转登记,之后甲又将同一个房屋卖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且办理了移转登记,此时由于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无处分权,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有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这即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乙此时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而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再比如,如果一定合同的履行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依据自然法则已经不能履行。比如,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但是,如果仅仅是暂时不能履行,或者债务人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进行审查。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依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执行费用过高。比如:(1)基于高度的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如果是因高度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所产生的,并且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会破坏此种高度的人身依赖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2)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劳务或者不作为的合同来说,如果强制履行会危害到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或者完全属于人身性质,比如需要艺术性或者科学性的个人技能,或者涉及保密性和私人性的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指履行仍然可能,但却会导致履行方负担过重,产生不合理的过大的负担或者过高的费用。比如,一艘邮轮沉入海中,尽管将该邮轮打捞出来是可能的,但邮轮所有人因此支出的费用大大超过了所运石油的价值,托运人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在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时,需要对比履行的费用和债权人通过履行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履行的费用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用,还需要考量守约方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进行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进行特定的准备和努力,如果履行期限已过,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则可能会推定债权人不再坚持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请求继续履行,如果支持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会使得债务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准备履行,且会诱使债权人的投机行为。因此,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行的,不能再请求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