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通常应包括以下条款内容:
1.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作为对象的具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即标的物的名称,是买卖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限于有体物,即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且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标的物,就无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标的物的数量。数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计量要求,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标的物的数量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买卖标的物的数目,例如千克、吨、米等。数量需要由当事人事先作出约定,否则将无法确定交易的对象。
3.标的物的质量。质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标的物的质量也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为了准确表示,当事人应当就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品质等级、型号、级别等作出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10条以及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
4.标的物的价款。标的物的价款又称价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了得到标的物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关于价款,国家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执行强制性的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的,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5.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
6.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比如合同的提货地点、付款地点等。履行方式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式,比如在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上是送货式、自提式还是代办托运式等。
7.包装方式。标的物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另一种是指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检验标准和方法。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至于检验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有特殊要求的,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止出现纠纷。关于检验的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没有标准或者特殊要求的,应当作出约定,以防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9.结算方式。合同的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结算;二是转账结算。法人之间款项往来的结算,除依法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形以外,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至于现金结算,无论是法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或者是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合同,不能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额度的相应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合同的结算方式本着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主要涉及涉外合同。涉外合同常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且两种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鉴于文字一字多义的情况普遍,且两种文本的表述方法也容易发生理解中的争议。若合同在中国履行,最好明确规定“两种文本在解释上有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外国履行的合同可考虑接受以外文文本为准。这样既公平合理又可减少争议。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