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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发生变动,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变更,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合同主体。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是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不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
《民法典》第532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