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合同成立后,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吗?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无法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因此,当事人可以本着协商的原则,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合同变更,首先要求存在已成立的有效合同关系,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不能被变更。
其次,要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可能是履行地点的变更,例如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变更,例如由出卖人送货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常发生的合同变更事项;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以增加新的合同条款方式补充合同,尽管原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条款,所以合同也同样发生变更。
最后,要求当事人就变更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136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可能是事先协商约定一定条件下的变更权,也可能是事后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已经作出了履行,则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当事人所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除非当事人有免除或者改变对方违约责任的明确意思。
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例如,《民法典》第422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民法典》第695条、第765条的规定等。
合同的变更不仅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实现,例如《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规定,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单方变更合同,例如第777条规定的定作人单方变更、第805条规定的发包人变更、第829条规定的托运人变更和第922条规定的受托人情况紧急情形下的单方变更委托人指示。判决、仲裁裁决变更和当事人单方变更必须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