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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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1件元青花古董卖给乙,乙交付定金。后来因丙出价更高,甲便将这件元青花古董卖给了丙,并在收钱后交给了丙。乙可以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然要求其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的,并且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因此是根本性。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明显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