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卫战:手把手教你如何争取离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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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对于男方提出离婚有何限制?

案情简介

赵某与妻子江某于2016年相识,201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赵某认为,双方之间缺乏真正的了解,结婚后也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已经严重影响了赵某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于是赵某首先提出以协议的方式离婚,江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没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赵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没想到在开庭的时候,江某却拿出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截至法院开庭时,江某已经怀孕两个多月。法院对夫妻二人进行了当庭调解,但赵某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后,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男方的诉讼离婚请求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女方在这些特殊时期内,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如果在这段时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都是一种严重伤害。因此,法律限制男方在上述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请求是充分考虑了女方及孩子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上述法律规定限制的主体仅仅是男方,不包括女方。如果在上述特殊时期内,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受法律的限制。第二,上述法律规定限制的仅仅是男方的诉讼离婚请求权,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在上述特殊时期内,如果男方提出协议离婚,而女方也表示同意的,法律并不禁止。第三,上述法律规定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则不在此限。哪些情形属于“确有必要受理”,最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判定,但实践中此类案件极少。例如,女方虽在孕期,但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所怀的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此类情形即属于“确有必要受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