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卫战:手把手教你如何争取离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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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案情简介

王某与许某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生育一子。结婚后不久,王某就发现许某的性情异于常人,起初王某并未特别在意,但自从孩子出生后,许某经常神经兮兮,有时候突然对王某说有人要害他和孩子。王某多次向医生求证后,确认许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之后,许某的家人向王某坦白了许某所患疾病系家族遗传,并对结婚时隐瞒病情的事表示歉意,同时希望王某看在孩子的情面上,与许某维持婚姻关系。王某在得知自己从一开始就被欺骗后,心情十分低落,但也勉强同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可随着孩子的成长,许某的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发展到已经无法独立生活。王某不堪忍受许某长期的发病和惊吓,每次一想到自己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是一场骗局,就十分委屈,最终王某在征求家人的意见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许某此时已生活无法自理,不能独立出席庭审,故由许某的母亲作为许某的监护人参与诉讼。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自己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人群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本案中,许某在结婚前隐瞒了其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的事实,王某在得知真相后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此时许某本人已经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只能由许某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出席参与庭审。值得探讨的是,本案王某在提起诉讼前曾经考虑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王某作为原告方必须举证证明许某所患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王某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以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与许某的这段婚姻,同时一并解决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另外,关于本案涉及的无效婚姻问题,《民法典》做出了较大的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婚姻法》关于此种情形所规定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两者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法》将“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一律视为无效婚姻;而《民法典》赋予无过错一方享有“重大疾病知情权”,即在配偶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当然无效,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主张撤销婚姻。《民法典》的此项修改既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客观情况,也更具人性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