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动手打人是否一律属于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何某与马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7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10月的一天,何某喝酒后再次与马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伤马某,造成马某脸部肌肉挫伤。马某认为何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给自己和孩子的身心均造成了严重伤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
庭审中,何某承认打伤马某的事实,并当庭向马某认错道歉,但辩解称自己动手打人虽然不对,但当天是因为喝醉酒后一时失控才动手,并非故意打人,同时强调马某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说话不顾及何某的面子,马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了证明何某的家暴行为,马某向法庭提交了家暴当晚的报警记录、受伤的照片等证据,坚持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何某动手殴打马某的事实,但认为该事件系偶然发生,并不属于家庭暴力,并且马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
夫妻间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动手打人并不一定就属于家庭暴力。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很多离婚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轻微暴力,但也有一些案件的暴力程度较为恶劣。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发生暴力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综合进行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不好,加害方经常实施伤害行为且程度较为恶劣的,则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双方平时的感情尚好,伤害行为仅仅是偶然发生且后果并不严重的,则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