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离婚时能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袁某与常某于2012年在工作过程中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1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协商离婚未果,于2017年6月分居。2018年8月,袁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袁某按照其月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袁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3万元。法院查明,袁某月收入为6000元,自2017年6月与常某分居至今,未负担过孩子的抚养费。最终判决孩子随常某共同生活,袁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2万元。
律师观点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离婚后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抚养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应该承担。据统计,相当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前都曾经分居过一段时间,分居期间大多由父或母一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双方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负担分居期间所产生的抚养费。
虽然《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时,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分居期间产生的抚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子女由一方抚养而实际产生的抚养费、医疗费,一方明确将其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法院通常会考虑一并处理。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并未禁止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实际产生的子女抚养费、医疗费;另一方面,抚养子女本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在离婚时一并予以处理,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对于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有的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纠纷案件结束后,以子女为原告另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很多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但当事人仍需提供分居期间抚养费产生的相关证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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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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