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卫战:手把手教你如何争取离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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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

案情简介

万某与何某于2011年12月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万某某。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双方发现性格差异较大,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意见经常不一致,并且都不愿意为了对方妥协让步。2016年4月,万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孩子万某某由何某抚养,由自己承担抚养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双方都希望离婚,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于孩子抚养等问题均不存在争议,最终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万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万某某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万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2016年7月起给付至万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并不包括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的父母平时忙于工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能对孩子的陪伴更多,一旦孩子的父母离婚,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希望对孩子进行探望。也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民法典草案中曾新增“隔代探望权”的规定,婚姻家庭编二审稿附条件地给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三审稿又删除了相关条款,最终《民法典》未对隔代探望权作明确规定,或许这并不能成为否定隔代探望权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该权利的理由。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调解方式离婚,但是并没有明确探望权的行使问题。这是因为,有的离婚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提出对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要求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探望权一并作出处理。这时,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探望权问题,并告知双方如以后对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可在离婚判决作出后另行起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