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案件诉讼(即一审)阶段的管辖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产生了在一审诉讼阶段的管辖问题。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向同一个法院起诉,就不会存在抢管辖的问题了,如吴某华与宁波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双方都向同一个法院起诉。
1.速度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由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两个地点分属不同的城市,这种概率微乎其微。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劳动者,很难想象会到公司所在地譬如上海、海南等数千里之外的法院起诉。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起诉的情况下,出于对统一裁判尺度、便捷解决诉讼等因素之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2.一审诉讼管辖与劳动仲裁管辖的区别。
劳动诉讼的管辖明显不同于劳动仲裁的管辖。劳动仲裁的管辖着眼点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而劳动诉讼的管辖着眼点则在于速度优先,即谁先起诉案件就在其先起诉的法院审理,这往往是抢管辖的目标所在,也是一个专业律师的价值体现。
一个不懂抢管辖、不会抢管辖的律师一定不是一个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不管委托人是否同意,是否知道,都不需要担心你的抢失去意义,你都要向委托人讲明抢管辖的意义。你的出拳即使打到了棉花上,但招数恰恰见证了你的功力和专业,你的出招就是专业性的最好体现,也会使你区别于其他的非专业律师。
3.一审诉讼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仲裁前置程序外,还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无论标的金额多大的案件,到了诉讼阶段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这个巨大金额,可能会超过所有其他类案件的最大金额。
笔者曾经看到过有一个劳动者请求的金额,都不知道该怎么念,劳动者要求的金额是:1后面加24个0。具体怎么念,只能数0,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亿元。
就算这样巨大标的金额的案件,一审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财产案件,诉讼费就要达到数亿元的天文数字,而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最多收10元诉讼费!况且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都免收诉讼费,如南京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