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热管线爆裂烫死人,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北京市某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因热力管线爆裂致人死亡引发事故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日11:40分左右,某大厦保安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大厦东侧栅栏墙外的人行道上冒出热气,即按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向公司领导报告,物业公司派水工维修班长进行现场检查,目测推定为热力管道故障后(2010年—2011年取暖季该处曾发生过热力跑水抢修事件),在12:48分通过电话向热力公司报告。为避免发生意外,物业公司安排保安员清走栅栏内停放的车辆,劝走在此处玩水的小孩。但直到14:00左右,热力公司工程车才到达现场。15:00左右,物业公司经理看到热力公司抢险车到达现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便催促坐在抢险车内的人员尽快检查修理,并提示地面已经出现裂痕,但坐在车内的人员对此未予理睬。
15:30分左右,白某与一同事行走在通往大厦的人行道上,当时看见前方的裂缝中冒着热气,但并未发现其他异样,便准备径直穿过该区域。当白某一脚踩上一块砖时,路面突然塌陷,白某随之滑入热水坑。当白某从掉入坑中到被拉出时身上的皮肉几乎分离,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医生下发病危通知单称,“白某三级烫伤,全身99%的面积被烫伤,其中90%深度烫伤,食管、内脏均被严重烫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白某于4月9日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大厦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供热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各类证据材料,并聘请管道专家和市政市容方面的专家对渗漏点进行分析鉴定。经专家鉴定,渗漏点在支管上(1#站户线)(渗漏点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事故系热水管线严重锈蚀,产生3—4厘米裂缝跑水所致。经进一步探查,抢险队发现与此相连的约30米长的供热管线已严重锈蚀,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该起事故发生地点在公共人行道上,距大厦规划建筑红线之外11米,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之内。
对于这起事故,供热单位表示,大厦热力支管有近30米的管线存在安全隐患,渗漏点就位于该支管上。“这段管线的产权不属于供热单位。”该热力站及外线工程是1999年8月25日建设单位发包给朝阳区×建筑公司承包施工的热力站及热力管线工程项下内容,据此证明产权的归属。并认为该起事故责任不在供热单位。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因供热管线维修养护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责任理应由专业管理单位(供热单位)承担。物业公司并非供热单位,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明情况一: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曾于2000年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中第五条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暖气干线……”委托管理期限为2000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
查明情况二: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供暖供热水系统等”。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物管会更名为业主委员会后,与物业公司续签了《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供暖供热水系统等”。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5年10月1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
查明情况三:供热单位北京×热力公司(供热方)与物业公司(用热方)于2000年10月25日签订了《供用热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的‘供用热’是指供热方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网向用热方提供合格的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采)暖和生活热水的供应。”第四条约定:“供热方与用热方热力设施的维护管理权限范围按其产权归属和便于双方维护管理、确保安全、正常供热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如下:1.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管道的干、支线及检查室(简称一次管线),由供热方维护管理。2.用热方自建部分,自检查室接引一米以外至热力站内入口供回水阀门的供热管道(简称一次管线户线),原则上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供热方管理有困难的,仍由用热方负责维护管理。”关于供热方的责任,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负责供热管道一次管线、干支线及产权属于供热方的一次管线户线、热力站的运行管理”。关于用热方责任,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在采暖季结束后,应对自行管理的热力站及庭院线的各种设施进行检修、除垢,杜绝热力设施的跑冒滴漏,保证热力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查明情况四:物业公司与北京×供热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热力管线代管协议》,约定的代管范围包括“1.热力网一次管线。2.热力网一次管线中的土建设施,及此段管线中的设备及附件。”代管年限自2000年10月25日起至2005年10月15日,共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综合相关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造成事故的热力管线日常维护不到位,由热力管道小室进入大厦的1号站户线热力管道腐蚀破裂,裂缝漏水导致路面塌陷。“北京×热力公司输配分公司管网管理三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了关闭阀门措施,但未对事故地点周边人行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阻止行人通行,导致人员坠落。“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造成事故的热力管线的产权方,未及时督促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热力公司输配分公司的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安检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物业公司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负责人被处以2万元罚款,此外,物业公司还要对受害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被认定为是一起供热管线渗漏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物业公司到底应否担责?
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主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即谁引起事故谁负责任,谁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谁负主要责任。
一、本案物业公司应当担责
本案事故发生后,许多物业同行都存有疑问,物业公司是专门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并不提供供热服务,可以说跟供热没有任何关系,事故调查组为什么认定物业管理单位也是责任者之一呢?这个认定结论能站得住脚吗?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无论是从概念来看还是从责任来看,物业服务与供热服务、物业管理单位与供热单位分属两个行业、两个领域,供热服务属于专业服务,不能并入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畴,供热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由供热单位而非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此外,这种责任划分也并不因相关管线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而有区别,换句话说,即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当由供热单位而非物业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但是,这仅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本案有特殊性:供热单位北京×热力公司(供热方)与物业公司(用热方)于2000年10月25日签订了《供用热合同》,双方在第四条约定:“供热方与用热方热力设施的维护管理权限范围按其产权归属和便于双方维护管理、确保安全、正常供热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如下:(1)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管道的干、支线及检查室(简称一次管线),由供热方维护管理。(2)用热方自建部分,自检查室接引一米以外至热力站内入口供回水阀门的供热管道(简称一次管线户线),原则上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供热方管理有困难的,由用热方负责维护管理。”关于供热方的责任,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负责供热管道一次管线、干支线及产权属于供热方的一次管线户线,热力站的运行管理”。关于用热方责任,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在采暖季结束后,应对自行管理的热力站及庭院线的各种设施进行检修、除垢,杜绝热力设施的跑冒滴漏,保证热力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而《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开始实施,双方合同签订在此之前。由此可知,双方已明确约定责任划分,即供热管线中的“一次管线”由供热单位负责,“一次管线户线”由物业公司负责,这个约定应当是有效的。而本次事故中出现问题的部位恰恰在热力管道小室进入大厦的1号站户线热力管道上,即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的“一次管线户线”上。物业公司本应当按照约定对自行管理的各种设施进行检修、除垢,杜绝热力设施的跑冒滴漏,保证热力设施处于完好的状态,但是物业公司对造成事故的热力管线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管线腐蚀破裂。裂缝漏水导致路面塌陷,终致事故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担责。
二、热力公司应当担责
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阻止行人靠近、通行,并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但是,本案供热单位“北京×热力公司”的输配分公司管网管理三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仅采取了关闭阀门措施,虽经物业公司提醒,但并未对事故地点周边人行步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阻止行人通行,导致行人坠落。毫无疑问,供热单位应当担责。
◎ 法条链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建设单位置业公司不应担责
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是:“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造成事故的热力管线的产权方,未及时督促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供热单位认为:“‘这段管线的产权不属于供热单位。’该热力站及外线工程是1999年8月25日建设单位发包给朝阳区×建筑公司承包施工的热力站及热力管线工程项下内容,据此证明产权的归属。”笔者认为,事故调查组的该结论以及供热单位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中的大厦建于20世纪90年代,在大厦建设之初,房屋尚未销售,产权亦未分割之时,相关热力管线的产权属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而事故发生之时,大厦房屋业已售罄,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理论,相关供热管线的产权人已不再是建设单位,而是归分散的各个小业主共有。由于供热采暖管线保修期已过,建设单位也不应再承担保修责任。可见,建设单位并非供热管线的产权人,不负有维修养护管线的责任和义务,也无权利和义务再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建设单位不应担责。
四、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分担
上述分析已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供热单位“北京×热力公司”为本案事故的责任主体,两家单位的责任大小如何?应当如何划分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事故的行政处罚包括: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1年年收入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故造成1人死亡,应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的一般事故,处罚措施已很明了。本案事故调查组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热力公司输配分公司的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安监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处置措施合乎法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会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配合调查、认识态度(事故信息报告,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事故调查的态度、配合及实际表现)等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本案中,物业管理单位采取了巡视、及时报告险情、清场等措施,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伤者救治费用,其认识态度较好,应当减轻处罚。供热单位接到报险后2个多小时才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也仅仅关闭阀门,虽经物业公司人员催促尽快检查修理,并提示地面已经出现裂痕,但坐在抢险车内的工人不予理睬,未立即着手组织抢修,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行人坠落伤亡。对供热单位应当加重处罚。
实务指引
本案应当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关系重大,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及负责人的追责力度也越来越大,而物业管理涉及面广,与多个专业部门均有交集,尤其是当物业公司在从事着物业管理主体服务之外的服务(如供热、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等)时,风险随之而来。物业公司应当如何有效防范和恰当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值得认真思考和总结。
一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确保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条件。物业公司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有关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每设立一个岗位都对应生产安全职责,要确保责任到人,从制度上保障每个岗位的风险都有人在负责防范、规避和处置。
二要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预案。物业公司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必须将风险分析和能力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生命在于演练,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通过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要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作业管控,减少人因事故发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从教育和培训入手:对新员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对事故突出、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进行特殊教育,安排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通过培训教育,让企业员工熟悉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作业的流程、注意事项,增强员工的责任心、法治观念和危机意识。此外,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还必须强化作业管控,作业之前要履行报批手续,确保管理人员知晓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并进行事前指导和提示;在进行作业时要做好安全确认,对操作对象、作业环境及即将进行的工作进行确认;二人协作共同作业。
四要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物业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和撤离的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曾经出现过一个物业项目发生事故后,因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连续几人盲目施救,导致失去生命。同时,物业公司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为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如果不依法报告或故意破坏现场企图逃避责任,结果只能是罪加一等。
五要及时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严防重蹈覆辙。有些企业在发生事故被处罚要求整改后,根本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罚完了事。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必须全面分析和深入总结,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以本案为例,物业公司的多处工作均有待改进,首先,与建设单位、业委会签订的三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存在重大瑕疵,尤其是约定供热系统管线维护由物业公司承担无疑为自己埋下了极大风险;其次,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对于“一次管线户线”的维护责任约定不明确;再次,将相关供热管线分包给北京×供热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并与之签订《热力管线代管协议》,但是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续签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后,事故发生后证据收集及答辩不到位。以上都是物业公司应当认真总结的。
六要着眼长远,通过保险和分包等措施减轻物业公司责任。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可以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减少事故发生后企业所担风险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将供热管线管理维护分包给专业单位是一个可取的做法,但欠缺的是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清,应约定“事故发生后,导致物业公司被追责或赔偿受害人的,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和赔偿”。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工具、设施设备、整体环境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持续改进,从而达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知多一点
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以下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二是政府应承担的监管责任。本书着重介绍前者。企业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追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章违规从业人员责任,追究企业相关管理者违章指挥责任,追究制度及培训等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从企业的主观方面来说,其可能是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事故),也可能是过于自信(已经预见到事故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对应划分如下表:
表1-2 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