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业公司如何有效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员工维修污水泵时中毒身亡,项目经理被刑拘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通州区某住宅小区由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7月3日14时许,北京市某小区2号楼东侧的污水井排水出现问题,物业公司3名维修人员先后下井对污水提升泵进行维修,在出现中毒情况后,井口外的物业公司员工又有7人下井救援,都依次中毒晕倒。14时37分,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3部指挥车、2个中队、3辆抢险车,共59名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成功救出井下被困工人10人,其中有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脱离危险。区支队消防战士张某在救人过程中被1名落井受困人员拽断空气呼吸器接头,并坠入井底吸入毒气,溺水身亡。因硫化氢、甲烷引起窒息性气体中毒,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等6名物业公司员工死亡,李某等4人受伤,另有1名消防人员在施救过程中牺牲。
2010年4月21日下午,区法院开庭审理污水井中毒事故案。本案中,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某及该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分公司执行总经理陈某被提起公诉,罪名均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通州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作为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北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却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总公司申请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相关检验检测设备。事故发生后,他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南某作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井下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检察院表示,陈某、南某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物业管理区域内污水井有限空间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关键问题有3个: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物业公司负责人何以构成本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构成分析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物业公司来说,一般包括总经理、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等。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罪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指行为人应当知道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行为人明知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已经预见到自己不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作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轻信其能够避免,或者认识到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即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的罪过形式既有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①本罪的前提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②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没有履行国家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或者已经着手履行该义务,但没有达到国家法定要求。③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④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未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不作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总公司申请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相关检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井下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案事故结果造成7死4伤,犯罪客观方面符合本罪。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指引
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物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本案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这个概念可能还没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当中普遍接受,其实是很危险的。必须认识到,做好物业管理首先就要抓好安全生产。为防止类似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物业公司做好以下几点:
一、摸清底数,识别风险
有些物业公司从业人员,对哪些属于有限空间不掌握或者模棱两可,这种情况下谈何防范相关风险?物业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物业项目涉及的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危险有害因素非常清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开展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识别,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在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识别标志和有毒、有害等警示标识。
二、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有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将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明确告知作业人员,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应当让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等相关知识,了解《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有关内容,使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北京市已出台《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系列地方标准,分为《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部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三部分,分别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气体检测与通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方面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详细指导作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程序,同时也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提供了依据。各物业公司应认真学习和演练,有效防范有限空间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作业审批
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开展作业,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五、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应急防护
要加大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投入,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落实专人监护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现场配备应急装备,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严禁盲目施救。加强预案演练,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援器材使用方法。
知多一点
有限空间及其危害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1)密闭设备: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2)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显著危害,包括:(1)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2)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3)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时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物业公司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包括化粪池清淘作业、排污管井、线维修养护作业、二次供水水箱清洁等。污水井作业属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污水井中常常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俗称“沼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其中,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为窒息性气体。尤其是硫化氢对人体的危害最大,瞬间就可使人窒息。而沼气是易爆炸的一种气体,遇到明火很可能引起爆炸。在污水井下作业,如果通风不良,加之窒息性气体浓度较高,会导致空气中氧含量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