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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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宪法》及《民法通则》《森林法》《草原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也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将“但”改为“但是”,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其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我国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民法典》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归属作出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其他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作为自然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我国的法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国家所有外,还存在另一种所有权形式,即集体所有。

综上,《民法典》和《草原法》《森林法》等基本法和相关部门法均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上述自然资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所有权。从《宪法》到其他法律都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出谨慎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自然资源有限,越是对其实现低成本的最大化利用,越能在可持续发展维度下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

法条关联

◆《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森林法》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草原法》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