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国防法》《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等法律中也对国防资产及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作出了确认。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防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和平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定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对我国的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根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基础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生活质量,确保基础设施安全可以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第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非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等都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关联
◆《国防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铁路法》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公路法》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电力法》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