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本条来源
《民法通则》对法人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企业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民法总则》则重新对法人进行分类,并于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营利法人。本条将《物权法》相应条文的“企业法人”改为“营利法人”,其他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民法通则》将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直至2017年,对法人的重新分类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民法总则》重新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将法人制度在现代化进程中规定得更为清晰。在《民法典》各分编的起草过程中,均遵循这一新的分类。物权编一审稿第六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的规定。
本条是将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的财产权分别进行规定的。《民法典》在总则编部分规定了“营利”标准是在“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之法人内部目的层面,此类界定使得营利法人能包括那些内部架构追求分配利润,但在外部事业中有部分甚至全部公益性的组合类型。[2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出资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企业后,即构成营利法人独立的财产。营利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个人不能直接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支配,这是营利法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有关组织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评议
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李某返还原物纠纷案[25]
◆裁判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作为原告股东,以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擅自取走财务资料、占有财务电脑主机,其行为构成侵权。关于财务电脑主机,双方无异议,予以返还;关于财务资料,被告虽确认取走部分财务资料,但以表示不知具体内容为由拒绝向法院陈述具体的事实,且原、被告对于财务资料的内容陈述不一,为避免双方在执行阶段产生争议,进而影响裁判的执行效果,不宜对该财务资料的返还作出裁判;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即使自愿返还部分资料,但在其未能证明其所非法侵占财务资料完整性的情况下,实施返还亦不可能且无意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务资料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占有原告的部分财务资料的行为客观存在,其行为影响了原告的财务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在实施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被告占有部分财务资料的行为造成原告、股东及第三人的损失,当事人可据此另寻渠道主张相关权益。
◆评议
营利法人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侵犯。本案中,股东李某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所有的电脑主机等物品搬离公司并占有,李某的行为已侵犯公司对上述物品享有的相关权利。故被告李某应当返还电脑主机及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