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控发票[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实际上特指通过虚假、欺骗手段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业。此类型企业往往是在短时期内大量开票,提供给受票方认证抵扣,并在纳税申报期前走逃、失联的纳税人。此类企业的特点是注册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册法人代表年纪往往过小或过大,其户籍登记地与企业注册地并不一致。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是我们所说的“失控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的范围如下: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例如,购进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品名为黄金,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品名为手机)。
(二)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例如,购进芯片用于生产电脑,实际上企业没有生产设备,或者没有电费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或者自己不生产又没有委托加工情形的)。
(三)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例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实际上没有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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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需要承担的后果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2.被认定为走逃户的纳税人,当年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D级纳税人的后果,如金融融资受限、限制出境等。
3.该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会上黑名单,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不能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如果有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追缴并予以处罚。如果金额较大,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