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防控:操作实务·经典税案·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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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诱因、特点及其量刑与惩处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诱因

(一)制度缺陷

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现行增值税的制度设计仍是以“票抵税”为基础,其缺陷为虚开发票预留了空间。

一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存的制度。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时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如果无法开具就会滋生虚开发票的需求,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交易对象是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沉淀,于是就有了隐藏收人、对外虚开的动机。

二是发票抵扣模式的缺陷导致的虚开。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实行的是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领购、自行填开、自行申报的抵扣模式,不法分子容易利用监管机关不易核实的特点虚构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行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只比对海关缴款书号码、税额和开票日期三项数字信息,不比对企业和货物等中文信息,这一漏洞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购买免税企业“不需要进行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的企业信息,“套打”“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的不完整,部分享受农产品、废旧物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企业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与其勾结,骗取财政补贴、税收返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频发的最直接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交易双方的记账凭证,也是购买方予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出口退税的证明凭据,有类似“现金”的作用,这一特点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非法逐利行为。同时,部分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按规定获得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也会寻求“虚开发票”。虚开行为不仅存在于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的列支,也成为不法分子虚开的对象。

(三)征管漏洞

虚开案件频发的另一原因是部分监管机关未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管理缺失,“放”得过松,“服”得过度。随着开办企业的难度降低、领取发票愈加便利,“一址多照”“一人多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管理税源户数激增、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机关缺乏相应的、快速有效的风险识别方法和应对机制,预防手段技术不高、数据不全,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面临极大挑战,为涉及暴力虚开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契机。同时,由于虚开案件的定性查处存在争议,税务稽查缺少相应手段,虚开链条拉长、取证定性难度大,在很多情况下,必须由公安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稽查,面临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使很多虚开案件涉案分子有机会“一触即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