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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买发票虚抵进项,法人获刑两年[2]
一、案件介绍
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缺少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有人打电话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营负责人赵某某,问他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收取一定的开票费用,赵某某同意购买发票。之后,赵某某通过短信的方式将公司的开票资料发送给对方,并由对方将开好的发票送到公司,赵某某当场用现金支付给对方开票费用,并将收到的发票拿去税务所申报抵扣了税款。
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收受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上海D工贸有限公司、上海E工贸有限公司、上海F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854700.88元,税额145299.12元,并分别于受票的当期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金处理,税额已于取得发票的当月人账并申报抵扣。
2015年4月,嘉定公安经侦支队将赵某某抓捕到案。2014年7月4日,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供述了虚开销货单位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2015年4月22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赵某某次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赵某某拒不到案。次日,民警至赵某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