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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虚开发票获利220元,被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4]
一、案件介绍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2%票点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任某某17300元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任某某以17080元的价格购得发票9张给被告人王某某,票额867300元,涉税25261元。被告人任某某从中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虚开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867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