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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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家装修可以随意破坏承重墙吗?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史某,2020年初同时购买同一单元上、下两层两处房产,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为了方便,在客厅上方承重楼板上开楼梯洞口想连通上、下两室;在两卧室承重墙开门。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其装修过程中发现这种行为时,与史某沟通欲制止其行为,但是遭到了史某的拒绝,史某称两套房子都归其所有,想要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那么,史某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两套两层房屋归史某所有,但是并不代表史某可以随意装修房屋破坏承重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