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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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吗?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公司系由开发商选聘的,当业主们纷纷入住后就发现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服务质量不高,没有起到维护小区安定生活的作用。

小区草坪中杂草丛生无人修剪,宠物粪便、生活垃圾随处可见。小区大门开放时间也不合理,每天晚上10点半就关门,回来晚的业主每人每次须交1元的“开门费”才能进入。同时,小区内没有路灯,晚上出来散步的人也几乎没有,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大家都会在天黑之前赶回家。

因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该物业公司,已将其解聘,但物业公司称物业管理合同订立的期限为两年,现两年未到,业主委员会无权解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已由开发商选定,并且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两年,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业主有权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