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现实问题
田某(男)和胡某(女)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田。田某在外上班赚钱,胡某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但随着田某在外面认识了“小三”霍某,家里的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田某和胡某开始无休止地争吵,最后两人选择了离婚。两人同意小田和胡某生活,但在抚育费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分歧,胡某认为田某的收入每月至少1万元,应该拿出2000元到3000元作为抚育费,而田某则认为当地消费水平不高,1000元就足够了。两人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确定抚育费的数额呢?
律师解答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这则案例中,田某每月有固定的收入至少1万元,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也就是每月2000到3000元。除非田某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否则法院一般会在这个范围内确定抚育费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