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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只要事故当事人报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案件处理之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管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结论性文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向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作用则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作为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主要包含该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交管部门基于事故事实作出的对于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尤为重要,所以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换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院审查交通事故类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及行政责任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