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由于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机动车保有量过大,导致许多大城市交通拥堵,地区气候变暖,为治理城市拥堵及气候恶化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城市对机动车登记实行户籍限制和摇号制度,由此也催生了许多本没有登记车牌资格的购车人借用符合登记条件的市民的资格进行机动车登记的情况。借名登记的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损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属于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一种典型表现。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借用自然人的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不应当认定为“挂靠”关系,不适用相关法律对“挂靠”关系的归责原则,但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的内容,当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时,机动车名义上的车主只在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由实际的机动车使用人或驾驶人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那么由此可以断定,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后,如若发生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实际的机动车使用人是肯定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的。
关于名义车主借用登记资格这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目前全国各地的法院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审判意见。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或登记资格给他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名义上的车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都出台了审理意见,规定出借身份证或登记资格给他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借名登记的车辆如果肇事,名义车主是存在过错的,需要与实际的机动车使用人一起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借名办理登记的机动车肇事,实际的车辆使用人是一定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在很多地区,名义上登记的车主也要对事故的损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虽然名义上的车主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出借自己的身份证或登记资格给他人办理登记的行为本身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日常生活中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论是谁借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机动车登记,我们都应拒绝这样的请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给自己招惹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