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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同成立的地点应该以哪一方所在地为准?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基于此,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应当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同属一个区域,一般都会在共同所在的区域内签订。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商业交易早已不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区域内,有时因为距离过远,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并不在一个城市,甚至不在一个国家,这就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签字地点。例如,老王和小白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但是合同中并未填写合同签订地。在广州的老王盖章后将合同邮寄给住在北京的小白,小白签字后又将合同邮寄回去。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老王决定起诉,但向哪个法院起诉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地,合同中没有明确签订地,而双方签订的地点又不一致,合同究竟是在哪里成立的呢?
《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老王与小白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并且二者签订地点不在同一处,而小白是最后签字的一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地点应当在小白处。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小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一定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地点会影响管辖的法院。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以最后签字地为准,这样不仅体现了合同法充分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司法活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