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繁忙,个人或企业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的情形十分常见,如律师代理当事人处理案件、公司负责人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期限届满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会产生无权代理。由于代理关系只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相对人有时无法判别是否存在代理,就有可能出现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的情形。那么既然是无权代理,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可见,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有效,未经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最终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除了书面的追认,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也应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处规定的是一般情形,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行为均有效。
对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考量决定是否予以追认,对于相对人来说,法律则赋予了其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选择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当然,善意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也可以选择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虽然法律赋予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一定的权利,但各方在交易时还是应该慎重,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的身份,如属于代理行为,应查看对方是否有代理权限,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或证明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