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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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思维的含义

所有公安工作都需要思维的参与,刑事侦查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需要思维的参与;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无论是发现案情事实还是证实案情事实都需要借助思维。于社会转型期发生的刑事案件呈现出多种前所未有的特点,刑事案件侦办的难度与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这更加要求思维的积极参与。因此,当前的侦查工作不仅需要思维,而且相对于其他公安工作和以往相比更加需要思维参与。不严格地说,侦查工作中运用的思维可以称为侦查思维。此外,目前的刑侦工作出现了新的特征,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案件的办理是一个动脑、动口和动手相互结合的综合过程,是侦查人员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能力的综合体现。在这三种能力中,思维能力无疑是其中最基础、最核心和最重要的能力,而且制约、影响甚至决定着语言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著名侦查逻辑学者刘洪波教授认为,所谓侦查思维(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inking)“就是国家法定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脑力活动……其内涵就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研判案情、收集证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活动”[4]

侦查思维,简言之就是侦查人员的大脑对获取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广言之则是指所有与侦查人员办理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加工、理解、记忆和交流相关联的心理活动。也就是说,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加工信息时大脑中正在进行的心理活动——组织信息、理解信息、与他人交流信息。侦查思维以逻辑方式或者非逻辑方式来创造概念、形成判断、进行推理和决策。

毋庸置疑的是,侦查思维是一个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它与经验、信息、事实、知识、符号、对象、问题、方法、能力、大脑神经活动等联系十分密切,贯穿着认知、情感、意志、行动四大领域。从结构上看,侦查思维涉及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形式与语言表达形式、思维能力与思维方法等诸多因素。侦查思维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与诸如情感、情绪等非理性因素密切联系,受诸如动机等多种心理因素的不同影响或驱动。

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的全过程中,都需要积极的思维活动。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过程,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由低级到高级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一般经历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说和验证假说四个阶段;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也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即发现犯罪事实、分析案情属性、提出侦查假说和验证侦查假说。发现犯罪事实是侦查人员产生破案动机的前提,没有案件的发生,侦查人员便不会产生破案动机,也就不会产生侦查思维活动。分析案情属性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它是提出侦查假说的依据。提出侦查假说可使破案工作少走弯路,提高效率。验证侦查假说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措施,对侦查假说进行验证。

侦查思维的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刘洪波教授认为:“具体地说,侦查思维是侦查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认识活动,包括侦查员为实现侦查目的,对侦查途径、措施、对策、方法等内在的选择活动或者决策过程。也可以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员在办案中,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对案件中的人、事、物及有关信息进行的分析研判,以求达到对案件本质的认识。比较形象的描述是,‘侦查思维是侦查员对案件真相的探求过程中,寻找和认识案件本质的思维艺术’。”[5]“它(侦查思维)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是一种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活动。”[6]